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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哈拉以南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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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需要强化遗传资源立法

Hepeng Jia

2007年9月6日 | EN | 中文

Madagascar Periwinkle

The Madagascar Periwinkle, from which many drugs are derived

Wikipedia/titanium22

[北京]本周(9月4日)在北京举行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国际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发展中国家要从它们的遗传资源中获益,就需要提高他们的管制措施。

马来西亚马来亚大学法学教授Gurdial Singh Nijar表示,发展中国家珍贵的遗传资源正在流失,因为它们的法律没有指明哪些资源应该得到经济补偿以及如何补偿。

这次会议得到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部门的支持。

建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是《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的主要目标之一,它呼吁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搜集和利用动植物物种用于商业目的时,要为此支付费用。

但是,Nijaruo说,遗传资源的使用者——大多数是发达国家的公司和研究机构——给当地社区付一点钱就很能够容易地推卸国际法律义务。这是由于缺乏对哪些遗传资源应该花钱购买的法律定义;究竟是国家政府还是出产这些资源的当地社区拥有这些资源也含混不清。

第三世界网络的法律顾问徐玉玲同意这种说法,她认为发展中国家还需要调整它们的专利制度。她说,许多专利系统更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知识和技能,而不是支持关于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的本地知识。第三世界网络是一个发展组织的国际网络。

Nijar还说,实施有关遗传资源的立法还能在国际谈判中强化发展中国家的立场。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生物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法规的主要起草者王灿发表示,在中国通过立法来规范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工作从2006年开始就被搁浅,因为不同的政府部门就谁应该统辖这一领域争论不休。

日本生物产业协会的碳田精造说,在缺乏遗传资源立法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国际的协作机制。他说,日本已经与11个亚洲国家建立了协作同盟,这包括中国、蒙古、缅甸和越南等,来研究它们的自然遗传资源并分享收益。(参见:科学家在蒙古探索新的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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